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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7年度個人售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不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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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房市盤整,房價變化不大,財政部今天公布去(107)年個人售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標準,也和前(106)一樣,包括豪宅房屋認定標準、售屋所得認定稅率,以及各地區財產交易所得標準等,都沒有調整。

    105年房地合一新制上路,房地合一上路前取得的房屋,出售時的售屋所得適用舊制,土地交易所得則不課稅。原則上售屋的獲利要實價課稅,賠錢則可扣抵。

    無法舉證成本售價且非豪宅的房屋,可按財部訂定的財產交易所得標準,依房屋評定現值的比率來推計售屋獲利,併入當年度綜所稅申報,虧損則可扣抵。若屬無法舉證成本的豪宅房屋,則按售屋實價,依房屋部分售價的比率來推計售屋所得。

    去年豪宅房屋的認定標準,仍維持在台北市出售價逾七千萬元、新北市六千萬元,雙北以外縣市出售超過四千萬元的房產。無法查得成本的豪宅,則按房屋部分售價的15%來計算售屋所得,也和前一年相同。

    其餘無法舉證成本且非豪宅的房屋,去年財產交易所得標準都和前一年相同。

    例如台北市「臺北市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」第15點規定認定為為高級住宅,依房屋評定現值的46%推計所得,其他則依房屋評定現值的41%推計所得。新北市財產交易所得標準依地區不同,在房屋評定現值的14%到35%之間。

    資料來源:經濟日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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